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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关于发布《常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10-09访问次数:


CDCR201121002

常林政[2011]6号

常 德 市 林 业 局

关于发布《常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

  《常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常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林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11、《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12、《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1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

    1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16、《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四条

    1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18、《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

    19、《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条

    2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

    21、《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2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2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2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5、《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26、《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7、《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28、《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29、《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30、《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四条

  31、《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

  3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大

1981.12.1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3.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3.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3.1

8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82.2.27

9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83.1.3

10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5.7.6

11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

20091.1

1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9.12.1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2.3.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12.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9.1.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0.1.29

19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2003.1.20

20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88.10.1

21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省人大常委会

1991.3.2

22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5.6.28

2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0.3.31

24

湖南省林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1.3.1

2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4.10.1

2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4.3.1

27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0.1

28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811、28

29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10.3.1

30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87.9.10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林业部 公安部

1994.3.1

3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1.4.1

33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林业部

19941.20

3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部

1994.6.30

35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部

1996.10.14

36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0.12.31

37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1.1.4

38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1.9.24

39

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2.1.24

40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2002.10.31

41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2.11.28

42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11.28

43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11.28

44

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2.11.28

4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12.2

46

国家林业局发布《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4.17

47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8.14

48

国家林业局公布林木良种名录

国家林业局

2002.9.29

4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3.1.27

50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3.5.30

51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2004.6.10

52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5.7.1

53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5.7.20

54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

1985.9.10

55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0.6.17

56

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

1993.2.6

57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6.6.4

58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7.9.26

59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8.8.25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林木采伐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3、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与设计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5、征、占用林地审(核)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6、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7、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8、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9、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85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4、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5、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6、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7、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8、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9、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10、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1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2、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木材,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4、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处罚种类:没收木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5、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无正当理由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合

处罚种类:没收木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木材,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运费,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8、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9、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处罚种类:没收古树名木,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20、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21、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罚种类:没收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2、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没收猎物、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4、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没收猎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7、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8、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处罚种类: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9、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0、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2、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3、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4、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5、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3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7、在重要湿地取水或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8、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9、生产、经营假劣林业种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40、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4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45、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46、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47、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48、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49、非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5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51、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52、非法收购林木种子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5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54、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55、假冒授权品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56、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57、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58、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59、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60、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6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62、在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3、在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4、在森林公园内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5、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6、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6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68、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69、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70、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1、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2、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73、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74、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75、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76、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77、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78、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植物、植物产品及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79、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80、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81、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82、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8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4、非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完成治理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4、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5、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征收育林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3、征收绿化费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

  4、征收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五)行政裁决(共1项)

  1、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3)《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

  (六)行政确认(共2项)

  1、承担确认林木林地权属的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五条

  2、植物新品种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

  (七)行政补偿(共1项)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57项)

  1、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4、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6、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7、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0、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2、偷漏、拒交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费用,责令限期补缴。

  法律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13、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16、在重要湿地取水或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7、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8、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19、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20、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2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22、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23、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24、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2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26、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2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28、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责令停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29、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3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31、假冒授权品种的,责令停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3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33、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5、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6、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责令停止,限期恢复。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7、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8、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9、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40、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4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4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4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44、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45、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46、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补种树木。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47、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48、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49、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50、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51、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纠正。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52、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53、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54、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55、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56、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57、负责对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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